I.前言
1.目的與范圍
目的:本標準目的在于提供一個基于聯合國人權宣言,國際勞工組織(ILO)和其他國際人權慣例,勞動定額標準以及國家法律的標準,授權并保護所有在公司控制和影響范圍內的生產或服務人員,包括公司自己及其供應商,分包商,分包方雇用的員工和家庭工人。
范圍:本標準各項規(guī)定具有普遍適用性,不受地域、產業(yè)類別和公司規(guī)模限制。
2.管理系統(tǒng)
對于SA8000以下8個基本要素的回顧可知,該管理系統(tǒng)的要求對正確實施、監(jiān)測和執(zhí)行是至關重要的。該管理系統(tǒng)是使組織實現全面持續(xù)符合SA8000標準的同時又不斷進行改善。這也被稱為社會績效。
在實施管理系統(tǒng)內容時,需要優(yōu)先建立工人和管理共同參與,并整合和維護整個過程使其符合所有標準的內容。這對識別和糾正不合格、保證持續(xù)合規(guī)性是至關重要的。
II.規(guī)范性原則及其解釋
組織應遵守當地、國家及其它所有適用的法律、通行的行業(yè)規(guī)定、公司簽署的其它規(guī)章以及本標準。當國家及其它所有適用法律,標準或其他要求、公司簽署的其它規(guī)章以及本標準所規(guī)范議題相同時,以其中對工人最有利的條款為準。
組織也應尊重下列國際協議之原則: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號(工作時間-行業(yè))及建議116(工時減少)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9及第105號(強迫性勞動及其解除)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87號(結社自由)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98號(組織和集體談判權利)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00及第111號(男女工人同工同酬;歧視-雇用和職業(yè))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02(社會安全-最低標準)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1(最低工資確定)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5號(工人代表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號及建議條款第146號(最低年齡及建議)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5號及建議條款第164號(職業(yè)安全與健康)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9號(職業(yè)康復與就業(yè)-傷殘人士)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69號(原住民和部落民族)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77號(家庭工作)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81號(私營職業(yè)介紹所)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82號(最惡劣形式的童工)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83號(孕婦保護)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婦女行為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關于艾滋病及就業(yè)守則
聯合國反對各自形式種族歧視公約
關于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關于政治和民主的國際公約
關于聯合國商業(yè)和人權指導原則
關于聯合國商業(yè)和人權指導原則
Ⅲ.定義(按字母順序或邏輯順序排列)
1.“應”定義:本標準中的術語“應”表示要求。注:增添的斜體字表示強調內容。
2.“可以”定義:本標準中的術語“應”表示準許。注:增添的斜體字表示強調內容。
3.兒童定義:任何十五歲以下的人。若當地法律所規(guī)定最低工作年齡或義務教育年齡高于十五歲,則以較高年齡為準。
4.童工定義:由低于上述兒童定義規(guī)定年齡的兒童所從事的任何勞動,除非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條款第146號規(guī)定
5.集體談判協議:由一個或多個雇主與一個或多個工人組織簽訂的有關勞工談判的合約,明確規(guī)定雇用的條件和條款。
6.糾正行動定義:消除已發(fā)現的不符合項的原因和根本原因的行動。注:采取糾正行動是為了防止再次發(fā)生。
7.預防行動定義:消除潛在的的不符合項的原因和根本原因的行動。注:預防糾正行動是為了預防發(fā)生。
8.強迫或強制勞動定義:個人在任何非志愿性、受懲處或報復的威脅下工作或服務,或作為償債方法的工作或服務。
9.家庭工人定義:與組織或其供應商、下級供應商或分包方簽有合約,但是不在他們廠址工作的人員。
10.販賣人口定義:基于剝削的目的,通過使用威脅、武力、其他形式的強迫或欺騙,進行人員的雇用、調動、窩藏或接收。
11.利益相關方定義:關心組織的活動和/或社會績效或受此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12.生活工資定義:工人收到的標準工作周的薪酬應使工人和她/他的家人在其所在地區(qū)足以支付中等生活標準。中等生活標準的組成包括食物,水,住房,教育,醫(yī)療,交通,服裝等基本需求,包括留出資金以備應對突發(fā)事件。
13.“不符合”定義:不符合要求。
14.組織定義:負責實施本標準的要求的所有商業(yè)實體或非商業(yè)實體,包括該組織雇傭是所有員工。注:例如,組織包括:公司,企業(yè),農場,種植園,合作社,非政府組織和政府組織。
15.員工定義:所有直接或通過分包受雇于組織的男性和女性個體,包括董事、總裁、經理、主管和工人和合同工,如保安員,食堂工人,宿舍的工人和清潔工人。
16.工人定義:所有非管理人員。
17.私營職業(yè)介紹所定義:為勞動市場提供一項或多項服務的一切實體、獨立的公共組織,這些服務包括:
a)為就業(yè)申請?zhí)峁┢ヅ浞?,代理組織不會成為雇傭關系中的任何一方
b)雇傭工人目的是讓他們?yōu)榈谌綄嶓w可用,所以給他們分配任務并監(jiān)督這些任務的完成情況。
18.救濟兒童定義:為保障曾從事童工且已經終止工作的兒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發(fā)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援及行動。
19.風險評估定義:識別健康、安全、組織的勞工政策和實踐并為存在的相關風險確定優(yōu)先處理順序的程序。
20.SA8000工人代表定義:由工人自由選舉的一個或多個員工代表,其職責是就SA8000相關事宜與管理層代表和高層管理人員進行溝通。加入工會的設施,社會績效團隊中的工人代表應得到工會代表的承認,如果他們選擇服務。如果工會未指派一名代表或者該組織沒有加入工會,那么工人可以在他們中間自由選舉一名或多名SA8000工人代表。
21.社會績效定義:一個組織取得全面且持續(xù)符合SA8000標準要求和不斷提高的成績。
22.相關方參與定義:利益相關方,包括但不限于組織、工會、工人、工人組織、供應商、承包商、購買者、消費者、投資者、非政府組織、媒體,以及地方和國家政府官員的參與。
23.供應商/分包商定義:給組織直接提供貨物和/或服務的供應鏈中的實體或個人,它所提供的貨物和/或服務構成組織生產的貨物和/或服務的一部份,或者被用來生產組織貨物和/或服務。
24.下級供應商定義:給供應商提供貨物和/或服務的供應鏈中的實體或個人,它所提供的貨物和/或服務構成供應商生產的貨物和/或服務的一部份,或者被用來生產組織貨物和/或服務。
25.工人組織定義:一個由工人自發(fā)組成的自愿性協會,目的是促進和捍衛(wèi)工人
IV.社會責任之規(guī)定
1.童工
準則:
1.1組織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
1.2如果發(fā)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組織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書面程序,并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組織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財務及其他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
1.3組織可以聘用未成年工,但如果受強制教育法規(guī)的限制,他們只可以在上課時間以外的時間工作。在任何情況下,未成年工每天的上課、工作和交通所有時間不可以超過10小時,且每天工作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同時未成年工不可以安排在晚上上班。
1.4無論工作地點內外,組織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和發(fā)展不安全或危險的環(huán)境中。
2.強迫或強制性勞動
準則:
2.1組織不得使用或支持ILO公約29條中規(guī)定的強迫和強制性勞動,也不得要求員工在受雇起始時交納“押金”或保存身份證件原件。
2.2組織及為組織提供勞工的實體單位不得扣留工人的部分工資、福利、財產或證件,以迫使員工在公司連續(xù)工作。
2.3組織應確保工人不用承擔雇用的全部或部分費用和花銷。
2.4員工有權在完成標準的工作時間后離開工作場所。員工在給組織的合理通知期限后,可以自由終止聘用合約。
2.5為組織提供勞工的任何機構和任何實體單位都不能參與或支持販賣人口。
3.健康與安全
準則:
3.1組織出于對普遍行業(yè)部門的健康與安全知識和任何具體危險的了解,應提供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huán)境,并應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可能條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工作環(huán)境中的危害隱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發(fā)生或與工作有關的事故對健康的危害。
3.2組織應評估其所有工作場所內孕婦或是哺乳期母親工作活動之外所有的風險,并確保采取合理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其健康和安全的風險。
3.3若在工作場所內有效地最小化或是消除所有危險的根源后如還存在危險時,組織應為員工提供適當的個人保護裝置。員工因工作時受傷,組織應提供急救并協助工人獲得后續(xù)的治療。
3.4組織應指定一高層管理代表負責為全體員工提供一個健康與安全的工作環(huán)境,并且負責落實本標準有關健康與安全的各項規(guī)定。
3.5健康和安全委員會:應建立并維持一個由管理層代表和工人均衡組成的健康和安全委員會。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委員會至少有一名由工會代表認可的工人成員,如果他們選擇服務。如果工會沒有委任代表或該組織未加入工會,工人可以從他們中選出一名或多名他們認同的代表。健康和安全委員會的決策應有效地傳達給所有員工。應對委員會的成員進行培訓,而且要定期再培訓,以勝任不斷致力于改善工作場所的衛(wèi)生和安全條件。它應當定期進行正規(guī)的職業(yè)健康和安全風險評估,以識別并解決現有的和潛在的健康和安全隱患。應保存這些評估和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記錄。
3.6組織應定期提供給員工有效的健康和安全指示,包括現場指示,(如必要)專用的工作指示。應對新進、調職以及在發(fā)生事故地方的員工進行培訓;對于技術上的改變和/或引進新型機械裝置會對于員工的健康與安全構成新的危險時,要對員工進行培訓。
3.7組織應建立備有文件證明的程序來檢測、預防、最小化、消除或是應對可能危害任何員工健康與安全的潛在危險。組織應保留發(fā)生在工作場所和由組織提供的或是組織從服務供應商那里擁有、租賃或是簽約合同得到的住所和房產內所有健康與安全事故的書面記錄。
3.8組織應給所有員工提供干凈的廁所、可飲用的水、適當的進餐空間及必要時提供儲藏食品的衛(wèi)生的設施。
3.9組織如果提供員工宿舍(無論宿舍是組織從服務供應商那里擁有、租賃或是簽約合同得到的),應保證宿舍設施干凈、安全且能滿足員工基本需要。
3.10所有人員應有權利離開即將發(fā)生的嚴重危險,即使未經組織準許。
4.自由結社及集體談判權利
準則:
4.1所有人員有權自由組建、參加和組織工會,并代表他們自己和組織進行集體談判。組織應尊重這項權利,并應切實告知員工可以自由加入所選擇的組織。員工不會因此而有任何不良后果或受到公司的報復。組織不會以任何方式介入這種工人組織或集體談判的建立、運行或管理。
4.2在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受法律限制時,組織應允許工人自由選擇自己的工人代表。
4.3組織應保證任何參與組織工人的工會成員、工人代表和員工不會因為作為工會成員或參與工會活動而受歧視、騷擾、脅迫或報復,員工代表可在工作地點與其所代表的員工保持接觸。
5.歧視
準則:
5.1在涉及聘用、報酬、培訓機會、升遷、解職或退休等事項上,組織不得從事或支持基于種族、民族或社會出身、社會階層、血統(tǒng)、宗教、身體殘疾、性別、性取向、家庭責任、婚姻狀況、工會會員、政見、年齡或其他的歧視。
5.2組織不能干涉員工行使遵奉信仰和風俗的權利,或為滿足涉及種族、民族或社會出身、社會階層、血統(tǒng)、宗教、殘疾、性別、性取向、家庭責任、婚姻狀況、工會會員、政見或任何其他可引起歧視的需要。
5.3組織不能允許在工作場所、由組織提供給員工使用的住所和其他場所內進行任何威脅、虐待、剝削的行為及強迫性的性侵擾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身體的接觸。
5.4組織不得在任何情況下要求員工做懷孕或童貞測試。
6.懲戒性措施
準則:
6.1機構應對所有人員予以尊嚴及尊重,公司不得從事或支持體罰、精神或肉體脅迫以及言語侮辱。也不得以粗暴、非人道的方式對待工人。
7.工作時間
準則:
7.1機構應遵守適用法律、集體談判協議(如適用)及行業(yè)標準有關工作時間和公共假期的規(guī)定。標準工作周(不含加班時間)應根據法律規(guī)定,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7.2員工每連續(xù)工作六天至少須有一天休息。不過,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允許有其他安排:
a)國家法律允許加班時間超過該規(guī)定;
b)存在一個有效的經過自由協商的集體談判協議,允許平均工作時間涵蓋了適當的休息時間。
7.3除非符合7.4條(見下款),所有加班必須是自愿性質,每周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7.4如機構與代表眾多所屬員工的工人組織(依據上述定義)通過自由談判達成集體談判協議,機構可以根據協議要求工人加班以滿足短期業(yè)務需要。任何此類協議應符合上述7.1條有關規(guī)定。
8.工資
準則:
8.1機構應保證在一個標準工作周內(不包括加班)所付工資總能至少達到法定或行業(yè)最低工資標準或集體談判協議(如適用)。工資應滿足員工基本需要,以及提供一些可隨意支配的收入。
8.2機構應保證不因懲戒目的而扣減工資,除非符合以下條件:
a)這種出于懲戒扣減工資得到國家法律許可;
b)獲得自由集體談判的同意。
8.3機構應確保在每個支薪期向員工清楚詳細地定期以書面形式列明工資、待遇構成;機構還應保證全部工資、待遇以方便員工的形式支付,不得在任何情況下延遲或用限制的形式(如購物代金券、優(yōu)惠券、期票)支付。
8.4所有加班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或按照已制定的集體談判協議支付加班津貼,如果在一些國家法律未規(guī)定加班津貼或者沒有集體談判協議,則加班津貼應以額外的比率或根據普遍行業(yè)標準確定,無論哪種情況應更符合工人利益。
8.5機構應保證不采取純勞務合同安排,連續(xù)的短期合約及/或虛假的學徒工制度以規(guī)避涉及勞動和社會保障條例的適用法律所規(guī)定的對員工應盡的義務。
9.管理系統(tǒng)
準則:
9.1政策,程序和記錄
9.1.1高層管理人員應以適當的語言制定書面政策以告知全體員工該機構
自愿選擇遵守SA8000標準的要求。
9.1.2該政策聲明應包括該機構對于遵守SA8000標準中的所有要求的承諾,尊重在本標準第二部分的《規(guī)范性原則及其解釋》中列出的國際指導。聲明還應該包括該機構承諾遵守國家及其它適用法律,及機構簽署的其它規(guī)章要求。
9.1.3該政策聲明和SA8000標準應以容易理解和合適的形式展示在由機構提供的或是機構從服務供應商那里擁有、租賃或是簽約合同得到的工作場所、住所和房產內的顯而易見位置。
9.1.4該機構應該制定實施SA8000標準的政策和程序。
9.1.5這些政策和程序應以合適的語言有效地傳達給員工,也要清楚地分享給客戶、供應商、分包商和下級供應商。
9.1.6該機構應維持適當的記錄以證明符合且實施SA8000標準,包括本單元提到的管理系統(tǒng)要求。應保存相關記錄并把書面或口頭總結傳達給SA8000工人代表。
9.1.7機構應對其SA8000政策聲明、政策、程序的實施結果定期進行管理評審,以便不斷地提高改善。
9.1.8機構應根據要求,以有效地形式和方式對利益相關方公開該機構的政策聲明。
9.2社會績效團隊
9.2.1應組建社會績效團隊(SPT)以實施SA8000標準的所有內容,這個團隊應包括一組平衡的代表人員:
a)SA8000工人代表
b)管理層人員
對于本標準中應服從的責任僅僅歸于高級管理人員。
9.2.2加入工會的設施,社會績效團隊中的工人代表應得到工會代表的承認,如果他們選擇服務。如果工會未指派一名代表或者該機構沒有加入工會,那么工人可以在他們中間自由選舉一名或多名SA8000工人代表。
9.3風險識別和評估
9.3.1社會績效團隊應定期進行書面風險評估對實際的或潛在的不符合本標準的方面進行識別并按優(yōu)先順序處理。社會績效團隊還應該為高層管理人員發(fā)現的危險情況提供推薦解決方案。解決這些危險的行動應根據危險的嚴重程度確定優(yōu)先順序,對于無法解決的可以延期。
9.3.2社會績效團隊進行這些評估應基于推薦的數據,數據收集技術和以及各利益相關方有意義的磋商。
9.4監(jiān)督
9.4.1社會績效團隊應有效地監(jiān)督工作場所的活動:
a)遵守本標準
b)實施行動有效解決由社會績效團隊識別出的危險;和
c)對于系統(tǒng)的有效實施以達到組織的政策和本標準的要求。
社會績效團隊應有從或包括利益相關方(相關方)受監(jiān)督的活動中搜集信息的權利。社會績效團隊還應與其他部門研究、定義、分析和/或解決任何可能的SA8000標準不符合項。
9.4.2社會績效團隊應協助常規(guī)的內部審核,并為高層管理人員撰寫關于達到SA8000標準時采取的執(zhí)行方案和方案成效的報告,報告應包括糾正和預防方案的記錄。
9.4.3社會績效團隊還應舉行定期舉行會議,檢查進展并確定有潛力的措施以加強本標準的實施。
9.5內部參與和溝通
9.5.1組織應能證明員工有效地了解SA8000標準的要求,并應定期把SA8000標準的要求以日常交流形式和員工進行溝通。
9.6投訴管理和解決
9.6.1組織應為員工和利益相關方建立保密的,不帶偏見的,不會報復的書面申訴程序,可以讓有關各方就有關工作場所和/或不符合SA8000標準之處提意見,建議,報告或投訴。
9.6.2組織應有建立程序對涉及到工作場所和/或不符合本標準或它的實施政策和程序進行調查,跟進和溝通。這些結果應直率地告知給所有員工,并根據要求,提供給利益相關方。
9.6.3對于任何員工或利益相關方提供有關SA8000的合規(guī)性信息,或對其他工作場所進行投訴時,該組織不得對其懲罰,解雇或以其他方式歧視。
9.7外部驗證和利益相關方參與
9.7.1在進行事先通知和未事先通知的審核以證實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時,該組織應全力配合外聘審核員,確定在滿足SA8000標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的嚴重程度和其出現頻率。
9.7.2組織應參與到利益相關方參與中,以達到持續(xù)符合SA8000標準。
9.8糾正和預防行動
9.8.1組織應為計時實施糾正和預防行動制定政策和程序,還應為糾正和預防行動提供足夠的資源。社會績效團隊應確保這些行動有效地實施。
9.8.2社會績效團隊應維持記錄,包括大事件記錄,至少應列出不符合SA8000標準之處,其根本原因,和采取的糾正和預防行動以及實施效果。
9.9培訓和能力培養(yǎng)
9.9.1組織應按照風險評估結果為全體員工實施培訓計劃以便有效執(zhí)行SA8000標準。組織應定期測定培訓效果,并記錄它們的性質和頻率。
9.10供應商和分包商管理
9.10.1組織應對其供應商/分包商,私營職業(yè)介紹所和下級供應商進行盡職調查,以確定符合SA8000標準。同樣的盡職調查也應應用于選擇新的供應商/分包商,私營職業(yè)介紹所和下級供應商。該組織履行此要求最低活動應被記錄且包括:
a)和供應商/分包商、私營職業(yè)介紹所,下級供應商對于本標準的要求進行有效的溝通;
b)對供應商/分包商、私營職業(yè)介紹所,下級供應商不符合之處帶來的重大風險進行評估;(注:“重大風險”的解釋可以在《指導文件》中找到。)
c)以合理努力確保這些重大風險已經被供應商/分包商、私營職業(yè)介紹所、下級供應商充分解決,或在適合的時間地點有組織進行解決,并根據組織的能力和資源按優(yōu)先順序影響這些實體。(注:“合理努力”的解釋可以在《指導文件》中找到。)
d)建立審查活動并追蹤供應商/分包商、私營職業(yè)介紹所、下級供應商的實施情況以確保這些重大風險有效地得以解決。
9.10.2當組織接收、處理或推銷來自被歸類為家庭工人的供應商/分包商或下級供應商的貨物和/或服務時,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采取有效的行動以確
保給予這些家庭工人和該組織中的其他工人同等且充分的保護。